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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收益”物上代位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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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收益”物上代位的实现

作者:张素华 李鸣捷

第一作者:张素华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2

期号:2

起止页码:95-105

中文期刊名: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动产抵押物转让;收益;物上代位;可辨认性;自动完善;

摘要:《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中“价款”应目的性扩张为“收益”,其上可发生物上代位。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收益可拓展至多代,类型上涵括孳息、转让所得以及毁损灭失后的“三金”请求权等。在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收益的适格标准是具有可辨认性:一方面,在收益与原始抵押物的关系上,“可辨认性”体现为收益之产生须与原物耗损存在直接关联;另一方面,在收益与抵押人其他财产的关系上,“可辨认性”宜作“观念上可区分”之宽松解释。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收益须公示:货币现金收益适用永久自动完善,其余收益适用临时自动完善;临时自动完善的宽限期为10日,起算点为“收益产生”之时。收益物上代位权的优先顺序因原始抵押权有无办理登记而异,其实现程序应适用收益上相应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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