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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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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浅议“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作者:孙志煜 沈旦

第一作者:孙志煜

机构:[1]贵州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1

期号:2

起止页码:165-177

中文期刊名:法治论坛

中文关键词: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新加坡调解公约》;强制执行力;私权自治;

摘要:《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生效给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适用展示了广阔空间。该公约规定经调解达成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上述规定虽给各国国内商事调解制度提供了立法范本,但也给各国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创设了制度障碍。中国目前对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效力的赋予主要采间接说。从尊重私权自治、促进'一带一路'沿岸国的经贸合作关系以及强化国际法治与国际制度的衔接性考虑,中国宜采'两步走'策略。先在司法解释层面直接明确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其后在适宜时期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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