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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发明人资格再探——兼评DABUS案的影响    

Research on the Subject Qualification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ventors——Taking the DABUS Case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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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人工智能发明人资格再探——兼评DABUS案的影响

作者:刘友华 任祖梁

第一作者:刘友华

机构:[1]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湖南湘潭411105;[2]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年份:2022

卷号:47

期号:2

起止页码:53-65

中文期刊名:武陵学刊

中文关键词:人工智能;发明人;DABUS案;人类中心主义;

摘要:人工智能深度介入发明创新的过程已成为技术发展趋势,DABUS作为发明人申请专利引发诸多讨论,其争议焦点在于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专利法上的发明人资格。美国法院认为人工智能不属于自然人,不具有发明人资格;澳大利亚法院认为人工智能具有产业保护需求,应赋予发明人资格;英国法院否认人工智能的发明人地位,但认为法律需对技术进步做出回应。探究各国专利立法,“发明英雄论”是确立发明人须为自然人的法哲学基础。人工智能对生成的技术方案虽具有“创造性贡献”,但由于欠缺“自由意志”与法律主体资格,不能成为专利法上的发明人。

分类号:D923.4[知识产权] DF523[知识产权]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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