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发明人资格再探——兼评DABUS案的影响
Research on the Subject Qualification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ventors——Taking the DABUS Case as an Example
中文题名:人工智能发明人资格再探——兼评DABUS案的影响
作者:刘友华 任祖梁
第一作者:刘友华
机构:[1]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湖南湘潭411105;[2]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年份:2022
卷号:47
期号:2
起止页码:53-65
中文期刊名:武陵学刊
中文关键词:人工智能;发明人;DABUS案;人类中心主义;
摘要:人工智能深度介入发明创新的过程已成为技术发展趋势,DABUS作为发明人申请专利引发诸多讨论,其争议焦点在于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专利法上的发明人资格。美国法院认为人工智能不属于自然人,不具有发明人资格;澳大利亚法院认为人工智能具有产业保护需求,应赋予发明人资格;英国法院否认人工智能的发明人地位,但认为法律需对技术进步做出回应。探究各国专利立法,“发明英雄论”是确立发明人须为自然人的法哲学基础。人工智能对生成的技术方案虽具有“创造性贡献”,但由于欠缺“自由意志”与法律主体资格,不能成为专利法上的发明人。
分类号:D923.4[知识产权] DF523[知识产权]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