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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职务代理的立法完善——基于《民法典》第170条第1款的规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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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民法典》职务代理的立法完善——基于《民法典》第170条第1款的规范解析

作者:冯文婷 孙志煜

第一作者:冯文婷

机构:[1]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贵阳550002;[2]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年份:2022

期号:4

起止页码:131-136

中文期刊名:江汉论坛

中文关键词:职务代理;《民法典》第170条;职权;规范分析;

摘要:《民法典》第170条实质拆分了《民法通则》第43条,在代表行为之外,确立了独立的职务代理制度。但第170条第1款用“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指称职务代理人,文义上涵盖第61条的代表人,基于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对独立的意思能力,也涵盖第105条的“代表”人,导致规范冲突,故第170条第1款在“人员”前应增加“非法定代表或者负责”的表述来限制;替代了《民法通则》第43条中的“工作人员”,其外延大于该款“职权”所涉人员,导致职务代理基础关系有拓展至组织外部关系的可能,滋生纷争,却也使职务代理制度获得开放性。此外,第170条宜调整至“代理”的“一般规定”,作为第163条之第2款。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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