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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90条(合同因不可抗力而免责)评注    

Comments on Article 590 of the Civil Code(Exemption of Contract Due to Force Maje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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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法典》第590条(合同因不可抗力而免责)评注

作者:解亘

第一作者:解亘

机构:[1]南京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2

期号:2

起止页码:177-190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不可抗力;免责;通知;证明;

摘要:《民法典》第590条为合同之债的债务人提供了法定的免责依据。通说认为,本规范属于任意规范,当事人可以作不同的安排。其中“不能履行”的对象为债务,而非合同。“不能履行”的范围不限于履行不能,包括除与不可抗力无关之期前拒绝以外的所有给付障碍形态。本规范免除的是债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条规定债务人通知和证明提供的义务,是为了确保债权人获得其他救济措施和查证的机会。在债权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事实的情形,债务人可以豁免此两项义务。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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