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衔接与适用--以《民法典》第1234条、1235条为研究视角
On the Cohesion and Application of Ecolog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Restoration Liability:A View from the Research on Article 1234 and Article 1235 of Civil Code of China
中文题名: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衔接与适用--以《民法典》第1234条、1235条为研究视角
作者:任洪涛 唐珊瑚
第一作者:任洪涛
机构:[1]海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2
期号:2
起止页码:193-203
中文期刊名: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衔接规则;责任适用;
摘要: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中是独立的民事责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共同构成了“绿色诉讼”请求权基础,二者兼遵循填补损失原则、均以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为目的,这为二者的衔接提供了可行性。协调好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关系,关键是要设计好二者的衔接规则,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在生态修复具有可行性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为补充。为了进一步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在设计好责任衔接规则后还应该明确该规则适用的条件,并分析在不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情形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范围,以确保责任的合理适用,实现公正的司法救济。
分类号:D922.68[环境保护法]
收录:CSSCI:【CSSCI_E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