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的理解与参照——以开具、交付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汇票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为已经实际履行了债务
中文题名:《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的理解与参照——以开具、交付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汇票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为已经实际履行了债务
第一作者:邱鹏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年份:2022
期号:11
起止页码:4-7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实际履行;执行依据;中建三局;商业承兑汇票;投资置业;建设工程;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2019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3批指导性案例.包括第117号至第126号共10件指导性案例。这批案例为执行专题指导性案例,总结了近些年执行领域中某些普遍的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统一司法尺度。其中,第117号指导案例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