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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法益追问与适用边界--“不被诱骗的性自决权说”之提倡    

On The Probe into Legal Interest and Applicable Limits of the Crime of Sexual Assault by Personnel with Care Responsibilities:The Advocacy of'The Theory of Sexual Self-determination without being Dece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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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法益追问与适用边界--“不被诱骗的性自决权说”之提倡

作者:姜瀛

第一作者:姜瀛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3

年份:2022

卷号:44

期号:3

起止页码:82-97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法益;性自决权;诱骗;

摘要: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并未提高性同意年龄,该罪所保护的法益仍然是性自决权。具体而言,由于《刑法》第236条之一未体现出任何强制性色彩,应将之解释为“行为人利用非强制性的言辞劝诱使14至16周岁女性与之发生性关系”,本罪保护法益应被定位为不被诱骗的性自决权,其理论基础在于主体间的信息差异与信任风险。基于“不被诱骗性自决权说”,本罪的非强制性行为方式不具有危险性,可以合理诠释本罪轻缓的法定刑配置。同时,基于该说,本罪在定罪与出罪的判断上均可遵循递进式进路,由此既可以避免将本罪与强奸罪相混同,不会影响重罪的正当适用,也为出罪保留了合理空间。从体系化层面来讲,本罪作为一种相对轻缓化、不具有强制性因素的罪名,在性犯罪中确立了强制型(不同意型)与非强制型(非真实同意型)并存的二元格局,由此彰显出本罪的独立意义。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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