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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06条效力延伸规则解释论    

Interpretation of rule on the extension of personal security interest in Article 406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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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法典》第406条效力延伸规则解释论

作者:范雪飞 李雨岚

第一作者:范雪飞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22

卷号:42

期号:3

起止页码:65-72

中文期刊名: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动产担保;效力延伸;收益;登记;善意买受人;

摘要:从《民法典》第406条可以解释出动产抵押权效力延伸规则,即动产抵押权效力应当及于该抵押财产一切形态的价值替代物即“收益”之上。效力延伸规则属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限制性或禁止性特别约定排除该规则的适用。在确定收益的范围时,担保财产需要具备可识别性。担保物权效力无法对抗留置权人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声明登记制缺乏公信力基础,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买受人。除现金以及已登记之原担保物所能覆盖的非现金收益之外,其余担保物之价值替代物仅在登记后方才产生对抗效力。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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