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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类型对赌中选择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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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多类型对赌中选择权的行使

作者:王曦 沈洁

第一作者:王曦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22

期号:14

起止页码:81-85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行使权利;商事交易;通知方式;选择之债;裁判要旨;真实意思表示;行权主体;不得变更;

摘要:【裁判要旨】投资协议约定多种可选择对赌形式的,构成选择之债。对投资人所作的瑕疵选择,应本着积极行使权利、促进商事交易的原则,从行权主体、通知方式及行权期间等方面作要素审查,尤其注重考量协议对行权期间是否限制及如何限制,确定最为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对赌选择。对赌形式一经选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变更。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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