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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可归责性--兼谈《民法典》语境下对被代理人的救济    

On the Imputability of the Principal in Apparent Agency—Also on the Remedy to the Principal under the Context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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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可归责性--兼谈《民法典》语境下对被代理人的救济

作者:刘应民 徐凯利

第一作者:刘应民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22

卷号:24

期号:3

起止页码:55-64

中文期刊名: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表见代理;可归责性;构成要件;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沿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表述,未将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但理论与实务上关于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争议并未因此平息。通过案例统计与个案研究,结合比较法经验,在现行法框架下,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无须单独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但基于平衡善意相对人与被代理人利益的考量,尚需根据风险原则对可归责性的内涵进行界定,通过案例指导制度规定两种表见代理的例外情形:一是无关行为人伪造权利证明文件,二是权利证明文件被盗或者遗失、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虽进行合理公告,但公告范围有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其确不知公告。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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