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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民法》“第一条”的源流与功能     

The Origin and Function of Article 1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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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2年09月09日

中文题名:《中华民国民法》“第一条”的源流与功能

作者:张生

第一作者:张生

机构:[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年份:2022

卷号:40

期号:3

起止页码:159-170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坛

中文关键词:民法体系;民国民法;第一条;立法源流;规范功能;

摘要:民法学者多认为《中华民国民法》(以下简称“民国民法”)第一条经《大清民律草案》,继受于《瑞士民法典》第一条,但却无法圆满地解释两者在条文表达方式和规范功能上的差异。该条文近则承袭于《大清民律草案》,远则继受于日本、德国法。该条文虽然形似瑞士民法,而条文内容与规范功能则完全取法于日本民事法令。在解释适用过程中,该条文发挥了三种规范功能:其一,它是“法律适用”的指示性规范,明确了民法渊源及其适用顺序;其二,它设定了民法解释的边界,维系了以民法典为中心的统一而又开放的民法体系;其三,审判机关在解释适用过程中,弥补了该条文的立法缺陷,进一步完善了它的指示功能和体系化功能。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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