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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论——以《监察法》第三十一条为中心    

On the Applicable Conditions of the Leniency System in the Supervision Procedure—Focus on Article 31 of the Supervis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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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监察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论——以《监察法》第三十一条为中心

作者:王圭宇

第一作者:王圭宇

机构:[1]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教研室,河南郑州450001

年份:2022

卷号:30

期号:5

起止页码:9-18

中文期刊名:河南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监察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职务犯罪;法法衔接;

摘要:《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监察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兼顾实体标准和程序要素,具有强化监察权运作和保障被调查人权利等价值意蕴。但是,监察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不尽相同。监察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启动标准严苛、适用范围有限、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为实现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有效衔接,需要对监察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修改完善,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协商性办案机制增强被调查人的“自愿性”;二是扩展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范围;三是增设认罪认罚承诺书以强化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

分类号:D9[法律]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_E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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