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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上约定行为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以保险人免责和解除保险合同为中心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Breach of the Stipulated Obligations to Act in Insuranc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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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保险法上约定行为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以保险人免责和解除保险合同为中心

作者:武亦文

第一作者:武亦文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2

期号:3

起止页码:70-92

中文期刊名:南大法学

中文关键词:约定行为义务;风险防控;《保险法》第51条;法律后果;

摘要:我国《保险法》第51条在规范设置上的缺陷导致其无法作为保险法上的事前风险控制机制有效运行。相比之下,比较法上历经变革的约定行为义务制度被实践证明具有优越的风险防控机能。为更好地完善我国的保险风险控制体系,妥善协调保险对价平衡与保险消费者保护,有必要将《保险法》第51条改造成为符合我国规范及现实语境的约定行为义务制度,并对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予以体系化建构。其法律后果按照严重程度的递进包含四种类型:保险人要求投保人一方补正其违约行为;保险人请求增加保费;保险人对特定损失免责;保险人取得保险合同解除权。后两种法律后果的构成较为复杂、精细,应当根据投保人一方的主观状态、因果关系等要件确定解除权是否成立、保险人是否有权免责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免责。某项违约行为若同时满足对特定损失免责和取得保险合同解除权两种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保险人既可以同时主张两种法律后果,也可以仅主张其中一种法律后果,且主张免责无须以解除保险合同为前提。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CSSCI:【CSSCI_E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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