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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革新:填补性到惩罚性    

On the Innovation of Civil Compensation Liability in Motor Vehicle Traffic Accidents:From Supplementary to Punitive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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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革新:填补性到惩罚性

作者:刘清生 占仕强

第一作者:刘清生

机构:[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年份:2022

卷号:39

期号:2

起止页码:76-82

中文期刊名: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惩罚性赔偿;

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一贯采取的填补性赔偿,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考虑欠妥的结果。主观因素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应当区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即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在归责原则上应全面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符合个人就自身行为所肇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的基本观念。客观因素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不应固守类型化区分,而应进行程度化区分,即轻微损害、一般损害、重大损害。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搭建填补性与惩罚性结合的赔偿架构。

分类号:D923.3[债权]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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