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与破产撤销权
作者:李志刚 叶林 徐阳光 戴景月 任一民 邹宇 谢澍 陆晓燕 章恒筑 黄贤华
第一作者:李志刚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3]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5]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6]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8]上海破产法庭
年份:2022
期号:19
起止页码:105-111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破产申请;破产撤销权;人民法院;财产担保;无偿转让;提前清偿;
摘要:问题与观点李志刚:请教大家一个关于破产撤销权的问题。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