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形式
Research on the Implementation Form of Special Legal Person in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中文题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形式
作者:刘欢
第一作者:刘欢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2
卷号:37
期号:4
起止页码:56-69
中文期刊名: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中文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民集体;集体所有权;特别法人;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为落实集体所有制而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在我国实证法体系中,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解释为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前者是集体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意在确保负载于集体所有权之上的国家意志得以实现,规避市场交易中的风险。对农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法人化改造的实质,是将其塑造为农民集体意志的形成、表达和执行主体,从而使集体所有的资产能够顺利进入市场,破解“农民集体所有”可能引发的权利虚置难题。《民法典》第99条应解释为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为法人的形式,其法人化改造的依据除即将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法”之外,还应当包括有关营利法人的特别立法。
分类号:DF51[总则]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