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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实体刑事责任主体论的规范证成     被引量:1

Specification in AI Entity Criminal liability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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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AI实体刑事责任主体论的规范证成

作者:李涛

第一作者:李涛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22

期号:3

起止页码:43-52

中文期刊名: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自由意志;刑事可罚性;罪责自负原则;

摘要:为全面保护法益及预防犯罪,应厘清AI实体是否能够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这一问题。学界对此形成了肯定论、否定论及终结论,但多数论证呈现出笼统概括、混淆概念及片面否定等不当之处,应从甄别AI实体能否具有自由意志与刑事可罚性展开规范讨论。自由意志的核心内涵包含实践理性与自主选择。自然人具有自由意志的论断是一种拟制,因此不应人为缩小犯罪主体范围。类人型AI实体的自主行为能力是摆脱了产品拥有人控制的自主选择能力,具有自由意志所要求的自主选择属性,其核心特质是具有深度学习能力,这是智能实体发展到类人阶段的标志,且符合实践理性的要求。类人型AI实体具有刑事可罚性,若不追究其自主实施犯罪行为的责任,就违背罪责自负原则。对其科处刑法处罚能够满足报应论与预防论的要求,应从体系上确立自由刑、修改程序及销毁实体等刑罚措施。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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