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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的客观注意义务——基于鉴定材料的视角    

The Objective Obligation of Judicial Exper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dentification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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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司法鉴定人的客观注意义务——基于鉴定材料的视角

作者:涂舜 申贝贝

第一作者:涂舜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1120;[2]重庆高校市级刑事技术重点实验室,重庆401120

年份:2022

期号:3

起止页码:89-96

中文期刊名: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司法鉴定人;客观注意义务;鉴定材料;

摘要:鉴定材料是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的前提。根据相关规定,在民事司法中,鉴定材料由委托人即法院负责,但在一些案件中,法院明显缺乏审查鉴定材料的技术能力,也无法根据鉴定材料提出恰当的委托要求。与此相反,鉴定人具备审查鉴定材料的专门知识和技术优势。为了保证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与解决当事人纠纷,鉴定人有必要对鉴定材料承担一定程度的客观注意义务。为了避免鉴定人审查鉴定材料的过重负担,不宜对其设置约束机制,而应当以正向激励的方式,平衡法院的法定审查责任与鉴定人的客观注意义务。

分类号:D918.9[司法鉴定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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