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条款的语义分析
Semantic Analysis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Claus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中文题名: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条款的语义分析
作者:张睿 舒瑶芝
第一作者:张睿
机构:[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年份:2022
卷号:39
期号:3
起止页码:43-49
中文期刊名: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公共利益;违法行为;诉权主体;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正式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用以防止个人信息被公开或者被贩卖等不法行为,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当利益。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条款由违法行为、所涉法益和诉权主体三部分组成。就违法行为而言,违法主体是个人信息处理者,违法行为需根据法条规定进行类型化分析;就所涉法益而言,必须是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才能被纳入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范围;就诉权主体而言,现行法律只授权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排除了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公益诉权。准确理解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维护不特定多数人正当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分类号:D915.2[民事诉讼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