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之新观察 被引量:1
New Analysis of Priority Order Rule of Security Right in the Chinese Civil Code
中文题名:《民法典》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之新观察
作者:姚明斌
第一作者:姚明斌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22
期号:3
起止页码:158-170
中文期刊名: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担保物权;优先顺位;登记;善意;价款抵押权;
摘要:《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具有限制效力、变价效力、优先效力、受偿效力;在优先效力中,优先顺位规则处理的是竞存担保物权在变价后的受偿顺位问题。以土地经营权设立抵押权,由于适用登记对抗模式,其优先顺位规则有特殊性。《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登记标准规则的正当性在于效率价值,第415条并非第414条法理的简单延伸,而是在效率价值之外兼顾了对动产质权制度的维护。若某一动产抵押权与其抵押人的抵押权竞存,应限制《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的适用。价款抵押权优先于先设浮动抵押权和宽限期内先公示的担保物权,具有正当性,但价款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其设立后、登记前受让所有权的善意第三人。价款抵押权发生“并立型”竞存时,宜依债权比例平等受偿;发生“连环型”竞存时,应以最先设立的价款抵押权优先。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CSSCI:【CSSCI_E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