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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之新观察     被引量:1

New Analysis of Priority Order Rule of Security Right in the Chines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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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法典》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之新观察

作者:姚明斌

第一作者:姚明斌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22

期号:3

起止页码:158-170

中文期刊名: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担保物权;优先顺位;登记;善意;价款抵押权;

摘要:《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具有限制效力、变价效力、优先效力、受偿效力;在优先效力中,优先顺位规则处理的是竞存担保物权在变价后的受偿顺位问题。以土地经营权设立抵押权,由于适用登记对抗模式,其优先顺位规则有特殊性。《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登记标准规则的正当性在于效率价值,第415条并非第414条法理的简单延伸,而是在效率价值之外兼顾了对动产质权制度的维护。若某一动产抵押权与其抵押人的抵押权竞存,应限制《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的适用。价款抵押权优先于先设浮动抵押权和宽限期内先公示的担保物权,具有正当性,但价款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其设立后、登记前受让所有权的善意第三人。价款抵押权发生“并立型”竞存时,宜依债权比例平等受偿;发生“连环型”竞存时,应以最先设立的价款抵押权优先。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CSSCI:【CSSCI_E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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