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与《民法典》体例
Legal Transaction and the System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文题名:法律行为与《民法典》体例
作者:徐同远
第一作者:徐同远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年份:2022
期号:3
起止页码:212-231
中文期刊名: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法律行为;民法典;总则编;体例;民事权利;立法技术;
摘要:《民法典》众多条文与诸多内容是按照一定体例来安排的。对于《民法典》的体例是什么,存在一定争议。争议解决的关键在于探寻《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以什么作为核心。在潘德克顿式体例下,民法典以受其总则调整的法律行为作核心。法律行为是“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运用的典范,甚至是唯一体现。《民法典》以总则编第五章规定的民事权利作为核心,并以其来统领分则各编。立法者由此为《民法典》创设了一种独特的新体例。然而,法律行为依然很重要,以至于可以逆袭为《民法典》实际上的核心。在《民法典》中,法律行为除了在总则中获得调整,还在分则各编实现了“应有尽有”,尤其是物权行为的落地。因此,将法律行为确立为《民法典》的核心,并以此来重塑《民法典》的体例,并无实质性障碍。而且,这样做更具有科学性。相比之下,立法者赋予《民法典》的体例更多是一种经验主义的产物,它有待打破。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CSSCI:【CSSCI_E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