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说在民初大理院民事裁判中的适用
Applications of Legal Theory in the Civil Judgment of the Supreme Court in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中文题名:法律学说在民初大理院民事裁判中的适用
作者:段晓彦 宋鹏
第一作者:段晓彦
机构:[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年份:2022
卷号:2
期号:3
起止页码:19-37
中文期刊名:湖湘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法律学说;法律渊源;大理院;条理;判例;
摘要:为了解决民初司法审判无法可依的困境,大理院以条理的名义引入法律学说作为法律渊源的重要补充。19世纪末20世纪初,域外民事立法对学说的肯定、本土成文法的缺位以及中译日本学者的理论为大理院在民事裁判中适用学说提供了契机。大理院适用法律学说,既有着微观上对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阐释,也有着宏观上对法律思想和价值的论述。大理院在适用法律学说的过程中区分了作为裁判理由与裁判依据的学说,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以确保裁判的权威性与正当性,在传播先进的民法理论的同时兼顾了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法律学说在民初大理院民事裁判中的运用,对其后的民事立法与司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更为中国百余年的民法现代化之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创造了良好的开端。
分类号:D920.0[理论]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