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后发现罪犯在特赦前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法律适用
Law Application in Finding after Amnesty that the Criminal Commits New Crime in Probation Period for Parole before Amnesty
中文题名:特赦后发现罪犯在特赦前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法律适用
作者:池海江 吴献平 甘文婷
第一作者:池海江
机构:[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年份:2022
期号:23
起止页码:63-65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程序;假释考验期限;数罪并罚;人民法院;犯新罪;审级;减刑;
摘要:[裁判要旨]特敖以后发现罪犯在特敖前的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撒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罚。数罪并罚过程中,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因有新的证据证明特教确有不当的,应当由原作出特赦裁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撒销特救。同一案件涉及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和不同审判程序,应当注意工作协调,完整、准确适用法律。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