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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完全是商法吗?——现代海商法部门属性之反思    

Is maritime law entirely commercial law?-Reflection on the legal nature of modern maritim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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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海商法完全是商法吗?——现代海商法部门属性之反思

作者:孙思琪

第一作者:孙思琪

机构:[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

年份:2022

卷号:21

期号:5

起止页码:1-9

中文期刊名: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海商法;商法;海上企业法;营利性;消费者合同;

摘要:海商法在大陆法系历来是传统商法的主要分支。比较法上对于海商法的商法属性,质疑较多的法域是日本。企业法说是日本法上关于商法的通说,与之对应,关于海商法性质的通说则是海上企业法说,但关于海上企业的范围存在争议,为此又产生了海事私法说,提出海商法也包括超出企业法范围的内容。同属东亚法域的韩国、中国台湾地区,也以海上企业法说为通说。海商法作为私法的同时不完全是商法,其中的非商法内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包含不具有营利性的社会关系;二是海商法注重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三是海商法也调整部分不属于商事合同的民事合同,集中表现为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运搬家合同等各类具有消费者合同性质的合同。现代海商法的不完全商法属性,将对海商法的价值产生直接影响。商法首先倡导的价值是效率,而海商法的非商法内容由于不具有营利性,决定了效率不再是首先追求的价值目标,取而代之的则是公平、安全乃至人权。

分类号:DF961.9[海商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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