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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公司法体系的规范作用    

The Normal Function of Civil Code on the System of Compan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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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法典》对公司法体系的规范作用

作者:赵磊

第一作者:赵磊

机构:[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年份:2022

期号:5

起止页码:78-88

中文期刊名: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公司法;民法典;立法体系;总则;公司类型;

摘要:在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对整个民商法体系具有统摄作用。《民法典》规定的法人“一般规定”以及营利性法人部分的内容,公司的设立、运行与治理等具体规范还必须通过专门立法完成。《民法典》对公司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体系上,从外部来说,是公司法如何融入以《民法典》为基本法的民商法体系;从内部来说,在《民法典》已经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法如何建构自己的体系,受到影响最大的就是公司法总则部分和公司类型的划分。对于《公司法》总则部分改造,应当删除宣示性条款、部分保留商事必备条款、完善规范性条款。公司类型以公众公司与非公众公司为主,规定非营利性公司。

分类号:D922.29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法令]

收录:CSSCI:【CSSCI_E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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