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股之组织法规范与资本制度衔接
Organizational Law Norms of Class Stocks and Interface with the Capital System
中文题名:类别股之组织法规范与资本制度衔接
作者:陈景善
第一作者:陈景善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年份:2022
卷号:24
期号:6
起止页码:67-73
中文期刊名: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类别股;授权资本制;股份回购;组织法规范;股东利益;
摘要:2005年《公司法》概括性地规定类别股,其发行要按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并在创业板、科创版等已有实践。类别股的发行能够满足不同股东的需求:用于股东控制公司经营或是通过分红等单纯享有经济利益。《公司法》依据股东的不同需求允许公司在法定范围内设计发行两种以上类型的股份,以此达到促进公司融资的目的,或调整控制权作为反收购措施。类别股的发行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突破,因而类别股的种类需法定化,不宜扩大化,股东在章程中约定自治的范围只限基于法定种类的选择。同时,类别股的发行要考虑各股的不同功能,需要从组织法层面规范均衡普通股股东利益与类别股股东利益。组织法规范以资本制度为基础:若公司采授权资本制,则应由董事会作出发行决议;采法定资本制,则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发行决议。在设置类别股的公司中各类股份与普通股之间根据股东请求可变更转换,类别股东若受损害可召开类别股东大会救济。
分类号:DF41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_E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