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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适时启动个人破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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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应适时启动个人破产立法

作者:侯佳儒 刘尉

第一作者:侯佳儒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年份:2022

期号:5

起止页码:26-29

中文期刊名:团结

中文关键词:个人破产;市场经济法制;破产立法;企业破产;恶性事件;基础性制度;执行案件;破产法;

摘要:个人破产是整个破产法的基础性制度,是企业破产制度的演进源头,是市场经济法制国家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我国自1986年制定《企业破产法(试行)》以来,至今30余年都缺失个人破产制度。因个人破产尚处于破产法调整范围之外,我国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或“不完整的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不仅使自然人无法通过法定程序摆脱债务困境,抢先执行、暴力催债等恶性事件频发,还导致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积压,并影响整个破产法的有效实施。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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