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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通信权的重释    

Reinterpretation of Communication Right in the Digital 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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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数字时代通信权的重释

作者:张龑 徐嘉鑫

第一作者:张龑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22

期号:5

起止页码:94-105

中文期刊名:齐鲁学刊

中文关键词:通信权;跨越性人格;国家义务;社会责任;

摘要:当下我国制定的《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都赋予公民以信息和数据等权益的保护。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并非无源之水,都可归属到宪法通信权保障的法律体系。回顾历史,通信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其制度史与通信科技的发展具有同步性。我国1982年《宪法》第40条规定了公民通信权,却带有鲜明的第二次工业革命的烙印。若是跳出时代限定,通信权在一般意义上表达的是人无限延伸的人格权,对应的不是个体人格,而是跨越性人格,而不断发展的通信媒介技术促使形成了通信权的不同历史类型。在数字时代,通信权不再局限于邮政通信权、电信通信权等,还体现为个人信息权与数据权。为了充分保障和实现这一宪法权利,通信权既是一项主观权利,也是国家义务与企业的社会责任。基于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包含着一个以宪法通信权为引领,不断丰富发展的数字法治体系。

分类号:D911[国家法、宪法]

收录:CSSCI:【CSSCI_E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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