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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对象的识别基准    

The Benchmark of Identifying the Supervisoy 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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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监察对象的识别基准

作者:彭超

第一作者:彭超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22

卷号:20

期号:6

起止页码:24-30

中文期刊名:时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监察对象;识别基准;行使公权力行为;履行公职行为;从事公务行为;

摘要:监察对象是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基于法的规范性,须以“行为”作为监察对象的识别基准。根据《监察法》第15条之规定,监察对象的“行为”识别基准可分解为“行使公权力”“履行公职”“从事公务”“管理和运用公财”四种基本类型。“行使公权力之行为”函摄“合法性”“合目的性”“廉洁性”“审慎性”等四项子基准;“履行公职之行为”包含“勤勉性”“清廉性”“公共性”等三项子基准;“从事公务之行为”分解为“组织性”“公益性”“民主性”等三项子基准;“管理和运用公财之行为”函摄“合规性”“廉洁性”“合目的性”三项子基准。鉴于“监察全覆盖”之原则,这四种行为基准呈交叠互涉状态,构成了纵横交错的识别网络,在实践中可以相互参照适用。

分类号:DF792.9[其他]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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