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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义务是否需要作为受信义务的第三维构成?    

Does the Duty of Good Faith Need to Be the Third Component of the Fiduciary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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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善意义务是否需要作为受信义务的第三维构成?

作者:施天涛

第一作者:施天涛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3

期号:1

起止页码:29-43

中文期刊名:中国应用法学

中文关键词:善意;善意要求与义务;注意与忠实义务;受信义务;

摘要:善意要求是公司法中最为尴尬的问题:它几乎一开始就被植入受信义务,但却一直被虚置不用,成为名副其实的摆设。在“商业判断规则”的庇护之下,公司管理者几乎无责任可言;在形式主义的遮掩之下,公司管理者可以轻易逃避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则与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格格不入,相距甚远。有鉴于此,有识之士认识到必须重新竖起受信义务中善意要求这面旗帜,并将善意要求落实为具体可执行的义务。受信义务在我国《公司法》中是一项远未得到足够重视的制度,它不仅是我国《公司法》的重大制度缺陷,更是我国公司治理需要完善的法律救济。本文针对这一目标假设检讨了比较法上的经验,探讨了善意要求的指导意义和善意义务的具体执行。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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