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股的组织法规范与公司资本制度的衔接
The Normalization of Treasury Stock in the Organic Law and Its Coordination with the Company Capital Regime
中文题名:库存股的组织法规范与公司资本制度的衔接
作者:陈景善
第一作者:陈景善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9
年份:2023
卷号:60
期号:1
起止页码:151-161
中文期刊名: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库存股;股份回购;资本制度;发行;组织法规范;
摘要:2018年《公司法》修改第142条有限地引进库存股制度,其适用范围限于股权激励、可转债、企业价值提升等情形,并且要求库存3年之后应当转让或注销股份,由此,库存股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得以规范。此次《公司法》修改在资本三大原则下,基于政策性立法将股份回购区分为资本决策事项与经营决策事项,界分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职权。2021年12月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虽然沿用了2018年修改条文的内容,但是移植了分配规制之财务资助、发行规制之授权资本制、无面额股制度、重组制度之简易合并、简易减资制度。因而,在立法层面应根据股份回购的目的、财源以及包括再发行在内的库存股的转让等具体功能,进一步梳理库存股组织法层面的法律构造与资本制度的体系性衔接,明晰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分类号: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BDHX:【BDHX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生物医学检索系统;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