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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适用于涉标准必要专利经营者集中的限制性条件    

On the Restrictive Conditions Applicable to Concentrations of SEP Undertak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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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适用于涉标准必要专利经营者集中的限制性条件

作者:李国海 张羽伦

第一作者:李国海

机构:[1]中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3

期号:1

起止页码:18-27

中文期刊名:竞争政策研究

中文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经营者集中;限制性条件;

摘要:标准必要专利作为行业标准与专利技术的结合,既具有行业统一标准的公共属性,又具有作为一般专利的私权属性。基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涉标准必要专利经营者集中更易产生单边效应和封锁效应,故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规制涉标准必要专利经营者集中行为时必须作特殊考量,采取适合的规制手段。近年来无论是我国还是欧盟和美国都更倾向于采取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以平衡各方利益。然我国反垄断机构在选择适用附加条件时存在局限性,表现在结构性条件适用频率低且知识产权规定范围不明确、FRAND规则适用不当、综合性条件适用过少等。未来应当加大结构性条件适用力度、细化行为性条件的适用、对于特殊案件优先选择适用综合性条件。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F204[科学技术管理]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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