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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出租人解除权行使规则构造    

Construction of Rules for the Exercise of Rescission on Land Management Right by Less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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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土地经营权出租人解除权行使规则构造

作者:蒋平 袁文全

第一作者:蒋平

机构:[1]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重庆400044;[2]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年份:2023

期号:2

起止页码:85-95

中文期刊名:南京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绿色原则;解除权行使;解除效果;

摘要:在“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租赁已成为农地流转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规模化流转实践表明农地租约具有异于普通租赁合同的诸多特殊性。农地租约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核心要义是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同时解除事由的规范基础需要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次序。在农地租约出租人解除权行使时,需要对催告解除中合理期限、解除时间予以适农性改造,并且承认规模化流转中出租人解除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以便较好地维护农地租赁市场的稳定。在农地租约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方面,应重点关注恢复土地原状的具体方式,尤其是对于农地添附物的处置应当符合绿色原则要求。

分类号:D922.3[土地法]

收录:BDHX:【BDHX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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