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个人信息处理中个人同意规则释论
作者:李晴
第一作者:李晴
机构:[1]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2]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年份:2022
卷号:50
期号:2
起止页码:74-81
中文期刊名: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同意;准法律行为;
摘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信息主体同意的规定存在着内在缺陷,需要进一步细化改进和完善。在个人同意的性质上“意思表示说”与“处分行为说”难以成立,应将其定性为准法律行为,在性质允许的范围内适用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信息主体表示同意无需局限于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行为推定方式亦无不可。信息主体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同意能力,除此之外的未成年人与成年被监护人做出的同意无效。信息主体受到欺诈、胁迫以及在压迫关系下做出的同意无效。处理者通过违法处理个人信息取得的同意无效。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