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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中个人同意规则释论    

On the Personal Consent Rule in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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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个人信息处理中个人同意规则释论

作者:李晴

第一作者:李晴

机构:[1]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2]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年份:2022

卷号:50

期号:2

起止页码:74-81

中文期刊名: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同意;准法律行为;

摘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信息主体同意的规定存在着内在缺陷,需要进一步细化改进和完善。在个人同意的性质上“意思表示说”与“处分行为说”难以成立,应将其定性为准法律行为,在性质允许的范围内适用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信息主体表示同意无需局限于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行为推定方式亦无不可。信息主体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同意能力,除此之外的未成年人与成年被监护人做出的同意无效。信息主体受到欺诈、胁迫以及在压迫关系下做出的同意无效。处理者通过违法处理个人信息取得的同意无效。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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