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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购置款抵押权超优先受偿顺位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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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购置款抵押权超优先受偿顺位之确定

作者:孟强 张晨

第一作者:孟强

机构:[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2]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年份:2022

期号:1

起止页码:50-74

中文期刊名:判解研究

中文关键词:《民法典》;担保物权;立法精神;物权编;抵押权;质权;受偿;例外规定;

摘要:基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投资的立法精神”①,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动产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革新,其中新增的第416条②首次规定了购置款抵押权制度,此种制度也被称为购买价款抵押权。③这一制度打破了多个抵押权并存、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公示在先,效力在先”的一般受偿顺序,能够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受偿,从而成为担保体系中“登记在后,权利优先”的例外规定,被称为“确立了超级优先权”。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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