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公益诉讼中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认定标准
On the Identification Criteria of Non-Performing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Duties in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中文题名:论行政公益诉讼中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认定标准
作者:王红建
第一作者:王红建
机构:[1]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1
年份:2022
期号:5
起止页码:148-159
中文期刊名: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中文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不作为;监督管理职责;履职手段;
摘要:判定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应从其有无监督管理职责、有无具体履职手段和是否穷尽履职手段三个方面来审查。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同于普通诉讼中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的对外管理职责,而监督管理职责既包括对外管理职责,也包括对内监督职责等。行政机关的履职手段既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责令纠正违法、征收税费等执法性措施,也包括检查报告、转交、代为修复等事实性手段。在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应重点从其主观上是否有不履行的故意,客观上是否穷尽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职手段进行审查,而不能简单将公共利益是否脱离受损状态的结果作为判断依据。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