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制度的创新与未来设计——兼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3条第1款第8项
The Innovation of the End of This Enforcement System and Future Design:A Comment on Article 83,Paragraph 1,Item 8 of the Civil Enforcement Bill
中文题名:终结本次执行制度的创新与未来设计——兼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3条第1款第8项
作者:邱星美
第一作者:邱星美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年份:2023
期号:2
起止页码:85-99
中文期刊名: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执行积案;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终结;
摘要:为解决执行积案问题,我国人民法院经过域外法律借鉴和本土经验总结,创新性地确立了终结本次执行机制。然而,终结本次执行并非执行终结或结束,至少五年内法院的一些执行措施还在运行。因此,寻求进一步的程序路径成为学者们的研究对象及强制执行法立法的一个焦点。有学者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五年后仍然无财产供执行的,应当终结执行,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3条采纳了这种意见。笔者认为此观点缺乏理论根据,违背民事法律原理。笔者认为根据民事法律原理及执行法学原理,应为终结本次执行后一定时间后,若被执行人仍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裁定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发现债务人财产时,债权人仍有权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分类号:D925[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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