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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平台垄断(下)    

Antitrust and Platform Monopoly(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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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反垄断法与平台垄断(下)

作者:[美]赫伯特·霍温坎普[1] 兰磊(译)

第一作者:赫伯特·霍温坎普

机构:[1]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和沃顿商学院;[2]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年份:2023

期号:2

起止页码:47-81

中文期刊名:竞争政策研究

中文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平台;双边市场;亚马逊;脸书;谷歌;竞争;自然垄断;

摘要:与人们的普遍观念相反,和消费者直接交易的大型数字平台,如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并不是“赢者通吃”的企业。它们必须依靠效能竞争或者排斥竞争行为才能获取或维持主导地位,这为反垄断政策提供了用武之地。尽管管制适合于某些方面,如消费者隐私保护,反垄断法则因采用针对具体企业的考察方式而更适于处理平台竞争遭受的大多数威胁。若平台针对其他企业行使市场势力,应当对其课以责任,但救济问题带来了新的麻烦。例如,在针对谷歌和脸书的几起待决反垄断诉讼中,如果认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采取何种救济方式呢?在许多情形下,如对具有广泛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的大企业实施分拆,将损害消费者和大多数投入品供应商,包括为其提供劳动力的雇员。一种更为可取的方法是重组管理结构而非重组资产结构,如此不但能确保平台本身作为生产实体完好无损,而且提升决策的竞争程度。优于分拆公司的第二个选择是要求实现互操作性——在信息场景中,即责令共享有价值的信息。这些措施有助于促进竞争,同时提升正网络效应的价值。本文最后考察了平台相关的另一个问题,即其实施的收购行为。在最受关注的一类平台收购初创企业的交易中,竞争受到的最大威胁源于平台收购互补品或者差异化技术。然而,现行并购执法工具主要是针对横向并购发展起来的,不适于分析这种新型竞争损害。这要求采用一些新方式。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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