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78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评注
Commentary to Article 778 of Civil Code(Obligation of Client to Assist)
中文题名:《民法典》第778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评注
作者:宁红丽
第一作者:宁红丽
机构:[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市100029
年份:2023
卷号:60
期号:2
起止页码:46-58
中文期刊名: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协助义务;催告;顺延期限;解除权;赔偿损失;
摘要:定作人协助义务的发生以协助对承揽工作完成具有必要性为实质要件;协助义务为结果义务,定作人主观上对协助义务违反是否具有可归责性不影响协助义务违反的认定;协助义务为非金钱债务,承揽人不可诉请强制履行。定作人不践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履行,顺延履行期限,并可主张迟延期间遭受的损失;因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导致承揽人逾期完成工作的,不构成履行迟延;催告期间届满定作人仍未协助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与否不影响承揽人损害赔偿的权利,其可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合同解除时,赔偿范围应扣除承揽人因终止履行而节省的成本。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