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权保理人请求权行使规则的适用研究——以96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on Right of Claim by Recourse Factoring Asignee:An Analysis of 96 Judgments as Samples
中文题名:有追索权保理人请求权行使规则的适用研究——以96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作者:唐俐 程雪雪
第一作者:唐俐
机构:[1]海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3
期号:3
起止页码:220-232
中文期刊名: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有追索权保理;求偿权;追索权;请求权行使规则;
摘要:将有追索权保理人请求权界分为“追索权”和“求偿权”,并以此作为有追索权保理人权益实现的请求权基础是司法实践中的惯常做法。本文以96份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发现在有追索权保理人请求权行使规则纠纷中,法院对“追索权”和“求偿权”两种权利的适用关系、适用顺序以及清偿范围等方面存在类案异判困境。《民法典》第766条确立了有追索权保理人请求权行使规则,对其进行规范性解释可以成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有追索权保理人请求权行使规则应尊重当事人依据约定行使追索权的意思自治;无明确约定的,保理人可以向二者一并主张权利,无先后适用顺序;当保理人向债权人、债务人同时主张权利时,保理人可主张超过保理融资款的应收账款债权全额;《民法典》第766条确立的清算规则不应当限制保理人取得全额应收账款债权的胜诉判决以及申请全额执行该款项的权利,只有当保理人融资款项执行到位后应收账款债权仍有剩余的,保理人才有责任返还剩余款项。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