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道”“应当知道”“明知”及其关联概念的法逻辑诠释
Interpretation of'Know'Should Know'Obviously Know'and Its Correlation Concept from the Perspectiveof Legal Logic
中文题名:对“知道”“应当知道”“明知”及其关联概念的法逻辑诠释
作者:张继成
第一作者:张继成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3
期号:6
起止页码:20-33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知道;应当知道;明知;法逻辑诠释;
摘要:对“知道”“应当知道”“明知”等概念完整内涵的诠释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从语义角度看,“知道”是主体对事实或真理的承认、识别、分辨、熟悉、了解或理解;其中能否说出事实p“就是如此这般的情形”是检验是否真正知道的形式标准,知道命题能否被证实是检验主体是否理性知道的实质标准。从语用角度看,“应当知道”有三种含义:“必须知道”“能够知道”和“推定知道”。“明知”中的“明”,既是对“知”的事实判断,又是对“知”的价值判断,既是“确切的知道”,又是存在主观过错的恶意知道;对危害行为和结果进行因果价值评价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的逻辑方法。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