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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评注    

Commentary on the Article 1182 of the Civil Code(Compensation for Property Losses Caused by Infringement on the Person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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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法典》第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评注

作者:陈现杰

第一作者:陈现杰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年份:2023

期号:3

起止页码:194-214

中文期刊名:中国应用法学

中文关键词:人格权被动商业化;损害赔偿;获利返还;司法裁量请求权;

摘要:传统民法理论固化“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二元区分,将人身权界定为“人身非财产权利”。《民法典》第1182条突破这一传统的法解释学理论,将“财产利益”纳入人身权(人格权)概念的内容,与人格权固有的“精神利益”一体予以保护,形成“一元论”的救济模式。本条的规范目的系对“人格权益被动商业化”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损害赔偿救济,故对其客体范围应作目的性限缩解释,限于可商业化利用的非物质性人格权;主体范围则根据人格平等原则,不受“商业化预先形成”的限制;保护期限依照《民法典》第994条的规定,为近亲属生存期限;赔偿数额按照被侵权人遭受的具体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包括消极利益即“对价节省”)计算;救济途径按照“二择一”(实际为“三择一”,即“赔偿损失”“返还获利”“支付拟制授权金”)模式,由被侵权人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自由选择行使请求权;被侵权人不能以“二择一”模式获得救济时,可以通过诉权方式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人民法院酌定损害赔偿额,最大限度缓和权利救济的举证困境,遏制侵权行为。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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