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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签署制度纵横论    

On the Signing System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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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法典签署制度纵横论

作者:周清林

第一作者:周清林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研究基地民商事案件研究中心

年份:2023

期号:4

起止页码:77-90

中文期刊名:法治社会

中文关键词:合同书;签署制度;签名;盖章;合同成立;

摘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旨在确认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的成立时点。为准确适用该条,需要进行体系化解释和精细化构造。当事人是否采用合同书,取决于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合同书包括确认书。确认书签署并无特别之处,因此确认书成立条款应当按照合同书理解。签署旨在确认合同条款,签名、盖章与按指印之间为确认意思之表示,应根据合同自由理解签署方式。签名只需名字具有识别性,且签名只对其上或其前文字产生效力覆盖。盖章与签名一样,在于确证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认可。理论与实务上都需要区分不同印章类型,以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订约意思。举证责任上,需要区分举证对象为“章”还是“盖”而有所不同。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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