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24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评注
Commentary on Article 1224 of the Civil Code(Special Grounds for Medical Institutions to be Exempted From Liability)
中文题名:《民法典》第1224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评注
作者:武亦文
第一作者:武亦文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3
期号:4
起止页码:197-210
中文期刊名:中国应用法学
中文关键词:医疗侵权;免责事由;诊疗规范;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水平;
摘要:《民法典》第1224条规定了医疗机构针对医疗侵权得以免责的三类特殊事由,以平衡医患双方利益。本条仅适用于医疗技术损害侵权,且在医疗机构对患方不配合行为存在过错时排除适用。医疗机构主张患方不配合而免责时,不仅诊疗行为要符合具有普适性与强制性的诊疗规范,还要尽到解释说明、提醒告知、维持亲和信任医患关系的义务。主张紧急情况免责时,医务人员得以缓和的诊疗义务包括注意义务与法定义务。主张医疗水平受限免责时,判断医疗水平应立足诊疗活动发生时,从医疗实践的普遍水平出发,结合医务人员学识能力、医疗设备水平等进行综合考虑。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