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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非法债务    

On Illegal Debts in the Crime of Collecting Illegal Deb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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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试论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非法债务

作者:李正新 田添昊

第一作者:李正新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武汉430073;[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武汉430073

年份:2023

卷号:46

期号:4

起止页码:92-97

中文期刊名: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中文关键词:催收非法债务罪;催收行为;非法债务;非法性;债务性;

摘要:从立法渊源、立法体系及与传统犯罪的关系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催收非法债务罪标志着,刑法对催收债务行为的规制中心从“催收行为”转向了“非法债务”。与之相应,刑事司法应以“非法债务”作为入罪的核心。在催收非法债务罪中,非法债务的非法性根据在于创设行为的非法和债务本身的非法,但是,创设行为不法不能当然推定债务不法。“债务性”表现具有开放性,除高利放贷所生之债外,还包括违禁品流通所生之债和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所生之债。在具体判断上须注意,导致债形成的事实中必须有真实的自由意思表示。否则,非合意而生“债务”在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对其后续催收可依财产犯罪论处。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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