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公法回应
The Response of Public Law to Punitive Damages for Environmental Harm
中文题名: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公法回应
作者:刘长兴
第一作者:刘长兴
机构:[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年份:2023
期号:10
起止页码:34-47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责任;行政罚款;行政法;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了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司法解释又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可以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私益和公益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都已确立,但具体规则还远未完善,实践和理论也存在较大争议。从制度功能来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仍属于私法制度,同时有一定公法属性;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实质上是行政法律责任,仅具有民法制度的形式,相关规则的完善应当基于其公法定位展开。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主要依据私法逻辑在民事法律制度框架下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为其提供基本支持,但是应当针对其“违反法律规定”等适用条件完善公法支持制度,并与相关“法律”相衔接。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应当遵循公法逻辑建立基本规则,明确其适用条件、承担主体、计算基数和倍数或者比例等,完成其作为行政法律制度的立法进程;进而在公法惩罚性责任体系下考虑与其他惩罚性财产责任的关系,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完善相关协同规则,从而形成关联制度体系,支撑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责任的正确认定。
分类号:DF522[债权]
收录:BDHX:【BDHX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