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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私主体无权处分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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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私主体无权处分的判定

作者:殷勤 冯禹源

第一作者:殷勤

机构:[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23

期号:26

起止页码:98-101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无权处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代表权;补偿安置;法定之债;家庭户;整体利益;

摘要:【裁判要旨】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因私主体存在处分权或代理权瑕疵带来协议效力的判断难题。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意定的法定之债,对私主体无权处分的认定,既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要顾及行政性因素对契约自由的牵制。原则上,行政机关应当与不动产所有权人签订协议,特殊情形下,也可以与家庭户成员代表签订协议,但签约人代表权的取得与行使须符合被征收户的整体利益。私主体签订协议未提供产权证明或者家庭户成员代表证明,没有证据表明取得家庭户成员同意,事后未获得权利人追认的,属于无权处分,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协议无效。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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