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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规制    

The Application and Regula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in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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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4年03月24日

中文题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规制

作者:单平基

第一作者:单平基

机构:[1]东南大学法学院;[2]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

年份:2023

卷号:41

期号:6

起止页码:28-38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坛

中文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制;过罚相当;

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及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分歧较大.此类诉讼救济的客体一般为生态环境损害,囿于填补性赔偿的局限、环境行政执法的缺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但是,鉴于惩罚性赔偿作为私法救济却又蕴含惩罚、威慑的'私人执法'特性,应严格审慎适用.为防止泛化甚或滥用,需对适用条件、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因素等进行规制.与环境侵权私益诉讼的损害赔偿不同,惩罚性赔偿须具备行为违法性、损害后果严重性和主观故意性要件.惩罚性赔偿更多应在填补性损害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金适用后仍无法弥补生态环境损失时方得适用,若此三项法律责任已起到相应法律效果,惩罚性赔偿就不应再'越俎代庖'.与环境污染侵权采举证责任倒置不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上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由请求权人对其适用承担举证责任.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D922.68[环境保护法] D926.3[检察院]

收录:BDHX:【BDHX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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