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的法律规制——从“胖虎打疫苗案”谈起
Legal Regulation on NFT:Starting with the Case of Fat Tiger Gets a Vaccine
同行评议 2024年03月01日
中文题名:NFT的法律规制——从“胖虎打疫苗案”谈起
作者:赵磊
第一作者:赵磊
机构:[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年份:2023
期号:11
起止页码:138-149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非同质化代币;数字资产;著作权;平台义务;Defi;
摘要:NFT是Web3.0时代的核心资产,其非同质化代币属性成为个性化数据权益的最佳选择。NFT平台发挥着两方面的功能:一是NFT的生成平台,为NFT的创制在技术层面提供网络服务和系统支撑;二是NFT的交易平台,为NFT的交易在市场层面提供储存、展示和买卖、结算服务。NFT权利人与平台存在多种合同关系。NFT以是否属于自始原创作品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原创NFT,即自始就在虚拟空间的原创NFT;另一种是衍生NFT,是指在他人既有作品基础上予以NFT化。为NFT权利人提供有偿服务的平台,因其在NFT作品中直接取得经济利益,因而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审查义务、通知-删除义务与协助义务。NFT并非虚拟货币,也不是证券。NFT是Defi的核心资产,对于其金融功能,应该引导其在一定范围内合理发挥,而不是一禁了之。
分类号:D923.41[著作权法] D920.5[解释、案例]
收录:BDHX:【BDHX2020】;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